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式
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6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三是明确登记规范。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
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并向社会公开。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市场主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
建立歇业制度,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
此外,增强行政处罚的针对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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