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膜除尘器
含尘气体由筒体下部顺切向引入,旋转上升,尘粒受离心力作用而被分离,抛向筒体内壁,被筒体内壁流动的水膜层所吸附,随水流到底部锥体,经排尘口卸出。
水膜层的形成是由布置在筒体的上部几个喷嘴、将水顺切向喷至器壁。这样,在筒体内壁始终覆盖一层旋转向下流动的很薄水膜,达到提高除尘效果的目的。
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
曝光4起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常州市遥观铸造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1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遥观铸造有限公司进行年度执法计划检查,发现该企业1台配套铝件抛丸机的铝粉除尘器在用,但进、出风口未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4条中关于安装风压差监测、记录及报警装置设施的规定;在其生产车间内发现1台用于铝制品打磨的砂带机在用,其侧方皮带传动部高度位于人员操作面2m以内,但未安装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中对生产设备防护装置的安装要求;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该企业安全生产台账时发现,该企业属于涉爆铝粉尘企业,但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无定期组织演练记录。 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常州市源博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9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源博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一处熔炼炉设备测试时使用到管道天然气,未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要求在管道天然气使用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同时,该企业厂区内存在使用天然气的车间场所及天然气调压站,《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一批)》中明确规定各类燃气储存设施、使用设施属于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风险代码0305),但该企业2021年、2022年、2023年连续3年未将上述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上报到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中。 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45万元,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费某处罚款1.85万元。 常州市康建铸造有限公司 2023年9月6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康建铸造有限公司进行年度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用于收集铝粉尘的1台除尘器设置了锁气卸灰装置,但锁气卸灰装置开关关闭后只有光报警而无声音报警,且未与风机联锁,报警记录中无锁气卸灰装置连续运行报警内容;锁气卸灰连续运行监测报警装置失效,除尘器运行时无法保证锁气卸灰装置连续运行。除尘系统的锁气卸灰装置是确保除尘系统实现连续输灰卸灰、除尘器箱体内部无积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关系除尘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防护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该企业压铸车间1台压铸机的触点始终处于断开状态,设备仍然能运行,联锁保护装置失效,不符合《压铸单元安全技术要求(GB20906-2007)》第5.2.3条的要求。 该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康处罚款2.225万元。 常州市武进涂装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9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武进涂装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有10名员工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现场核实,其中3人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2人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过期未复审、1人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已过期。同时,该公司厂区内存在常州某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常州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租户,该公司提供了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但未对承租方开展隐患排查统一协调管理工作。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中第三条规定,上述两项问题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和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1.25万元,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杨某处罚款3万元。 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 及时自查自省 安全生产无小事 警钟长鸣才是真 新媒体编辑:字幕君 动动手指滑到底部 每一个赞 和在看 全面封顶! 2100余个省级开发区PK,常经开全国第一! G312、S232快速路工程,全面开工! “经”彩不停歇!运河文化节,开幕! 丁一开展主题教育调研丨用心做好企业服务 用情倾听群众心声 新增565个,投用! “小外滩”焕新!邀您打卡! 燃爆!横林草根球队冲进“苏超”决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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