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公证怎么办理
近年来,财产问题常困扰着准备领证的新人及双方家庭,也困扰着那些准备各自奔赴下一段新生活的夫妻。
越来越多人选择通过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来解决难题。
案例一 张女士与王先生二人感情很好,二人名下有一套房屋。
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公证员告知夫妻二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将房屋约定为一方单独所有财产。
张女士和王先生准备好材料去到昆明市中衡公证处,公证员在确认双方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为他们及时出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书,并为其提供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又为其节约成本,也让双方感受到公证服务的价值。
案例二 杨先生年过花甲,他的妻子早些年过世。
今年,杨先生遇到一个同样丧偶的方女士,两人有意领结婚证相伴余生。
为避免婚后双方因为财产问题产生隔阂,双方均想将各自名下的财产约定为个人所有,将来由各自的子女继承,所以二人前往昆明市中衡公证处进行求助。
公证员在了解到杨先生和方女士的担忧后,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相关法律制定解决方案,为双方做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协议书内容写明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婚前取得的财产再次进行确认,确认为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
随后,公证员又为杨先生和方女士分别办理遗嘱公证,指定各自名下财产的继承人。
两份公证书,不仅使老人能够心有所属、老有所依,还解决了老人的后顾之忧。
于是,刘先生前往昆明市中衡公证处进行咨询。
公证员在耐心倾听刘先生的诉求后,表示可以帮助其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刘先生的燃眉之急得以解决,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类型的案例均是在日常工作中公证员遇到较多的实际情形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涉及财产的部分还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才具有对抗效力。
公证员可以根据夫妻或情侣不同的家庭情况,定制个性化的协议条款,给予双方专业的、中立的法律建议,并以公证的形式确定下来,降低协议无效的风险,对双方都是一道坚不可摧的法律保障。
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不仅能够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起到保护作用,而且能够有效预防因财产问题而带来的婚姻、情感纠纷,对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希望大家能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运用,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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