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
2023年第282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
一、纳税人(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认定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纳税人的认定1.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2.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三)确定纳税所得额应注意的事项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注意以下规定: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1)政策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亦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征收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有两种基本征收方式,即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一)核定征收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率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x 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x 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各行业应税所得率应按以下规定的标准执行。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20%。
饮食服务业7%~25%。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
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2.但下列扣除项目依照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4)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1)政策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金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准于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虽然可以作为企业成本核算的依据,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
(2)因此,计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时,需要分别计算按月(季)预缴额和年终汇算清缴额。
(3)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本月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与计算应纳税额的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8.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三)企业进行清算1.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
3.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图片来自网络。
本文来自互联网用户投稿,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好墅智家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cnhaoshu.com/jiancai/26640.html
如若内容造成侵权/违法违规/事实不符,请联系好墅智家进行投诉反馈,一经查实,立即删除!